结婚前要告知疾病有法律依据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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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,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。

婚后发现对方隐瞒疾病的,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畴,对不如实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,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;不如实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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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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